穗环〔2017〕40号

  
各重点排污单位,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须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现就我市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权利的重要途径。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对所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
   (一)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应该公开下列信息:
   1.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名称、投入使用日期、处理工艺、平均日处理能力;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环评审批部门、环评批复文号及时间、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部门、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号及时间;
   5. 排污许可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号、有效期限、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
   6. 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
   (二)鼓励重点排污单位自愿公开其他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三、及时做好2017年公开信息报送
   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由各重点排污单位在广州市环境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上完成公开信息填写,我局汇总后统一发布到广州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设在广州环保政务网站)。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6月14日前在广州市环境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上填写《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格式规范表》(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表》),完成本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同时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四、做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培训
   为做好本年度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服务工作,定于4月20-21日在市环保局(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1601会议室举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培训,由专业人员对广州市环境执法监管服务平台操作进行讲解,请各有关单位派员按时参训,培训安排见附件2,需参加培训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见附件3。请各重点排污单位及市环境信息中心于4月13日前将培训回执(附件4)报送至邮箱hbhjxxgk@126.com(密码hbhjxxgk123),各区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按照监管权限于4月14日前将汇总后的本辖区参训单位培训回执报送邮箱hbhjxxgk@126.com。
  
五、及时做好新生成或变更情形公开信息报送
   各重点排污单位完成《规范表》报送工作后,如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再次在广州市环境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上完成填写《规范表》,及时动态更新相关环境信息。
 
  六、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请各区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加强对所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六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请各区环保部门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我局(执法监察支队)。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格式规范表
      2. 培训安排
      3. 2017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4. 培训回执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6日

 

   (联系人:玉玲,电话:83203310,邮箱:hbhjxxgk@126.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