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7〕138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18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7〕1296号),为做好由我局实施环境监管的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企业(以下简称“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市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
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发证范围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和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于2017年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二、发证机关
根据《广州市“大气十条”、“水十条”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穗环〔2017〕118号)有关工作分工,由我局负责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市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申请时限
纳入本次发证范围的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市管企业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工作。
四、申请程序
排污许可证申请业务实行全程网上办理,纳入本次发证范围的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市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见附件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J855-2017,见附件2)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856-2017,见附件3)等规定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以下简称“公众端”,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业务,主要办理程序如下:
(一)注册申报账号。
登录公众端按照提示注册排污许可证申报账号。
(二)填报申请信息。
按照有关要求采集、整理申请材料,登录公众端填报申请信息。
(三)公开申请信息。
完成申请信息填报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通过公众端或其他规定途径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主要申请内容。
(四)提交申请。
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通过公众端向我局提交申请及申请材料,并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五、培训安排
定于9月26日14:30—17:30在我局(地址: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809会议室举办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工作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政策和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请纳入本次发证范围的炼焦化学、电镀、玻璃行业市管企业安排1-2名负责同志参加培训,并于9月25日12:00前将参会回执(见附件4)传真至我局(传真号:83203111)。
六、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排污许可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及相关技术规范,全面、正确理解各项要求,同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细化工作分工,严格按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填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总量处反映。
附件: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
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HJ855-2017)
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856-2017)
4. 参会回执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1日
(联系人:总量处王锐、周展锋,电话:83203118、8320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