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同时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环境保护部决定在2010年和2011年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即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按其有关要求调查收集2009和2010年度污染源数据,实现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各市县环境保护局要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更新调查工作。

  各县(市、城区)环境保护局要在3月15日前将更新调查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要要在4月5日前将更新调查数据库、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贯彻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人: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谭湛玲
  电  话(传真):0771-5330980  gxwrypcb@163.com(邮箱)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  黄素英
  电  话(传真):0771-2830476   gxhjtj@163.com(邮箱)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控制处(总量办)王昆       
  电  话(传真):0771-5342599  gxzlb66@163.com(邮箱)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兰波涛
  电  话(传真):0771-5310338  zhs@gxemc.com(邮箱)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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