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类别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二、实施主体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实施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12届第5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辖区内申请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处理(含利用、处置、贮存,下同)的企业或单位。

五、实施条件

(一)转入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转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有相应的处置能力;
(三)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含申请单位所在县(区)级、市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原件,一式5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主要成份与特性、危险废物的包装与运输方案,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可附上项目环评相关材料、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等环保手续材料,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表和应急预案等日常管理材料,以及废物成分分析检测报告等材料加以说明);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签订委托处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运输单位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应由代理人提交相应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声明委托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具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事项及权限;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七)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接受地省环保部门复函时间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内)
承诺办结时限:12工作日(接受地省环保部门复函时间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内)

八、行政许可数量

不限制。

九、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申请报告、申请书等法定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办理结果;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章立制,加强检查,强化后期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十一、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违规审批,造成环境污染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办事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十二、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9:00-12:00 13:30-16:30

2.受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流程图.doc
附件2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