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类别 |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
二、实施主体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三、实施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修订,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2016年主席令12届第5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规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
广西辖区内申请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处理(含利用、处置、贮存,下同)的企业或单位。 |
五、实施条件 |
(一)转入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转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有效;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范围;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有相应的处置能力; (三)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
六、申请材料 |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含申请单位所在县(区)级、市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原件,一式5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主要成份与特性、危险废物的包装与运输方案,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可附上项目环评相关材料、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等环保手续材料,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表和应急预案等日常管理材料,以及废物成分分析检测报告等材料加以说明);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签订委托处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运输单位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应由代理人提交相应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声明委托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具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事项及权限;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七)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 |
七、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接受地省环保部门复函时间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内) |
承诺办结时限:12工作日(接受地省环保部门复函时间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内) | |
八、行政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九、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
不收费。 |
十、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申请报告、申请书等法定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办理结果;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章立制,加强检查,强化后期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十一、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违规审批,造成环境污染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办事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十二、受理时间、地点 |
1.受理时间:9:00-12:00 13:30-16:30 2.受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