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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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二、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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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2016年主席令12届第57号修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
三、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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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四、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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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合法的环评文件审批与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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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
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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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
七、办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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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7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征询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八、行政审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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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制。 |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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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十、追责情形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申请报告、申请书等法定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办理结果;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章立制,加强检查,强化后期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违规审批,造成环境污染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办事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十一、承办机构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窗口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处。 |
十二、咨询、投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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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1—5595341 投诉电话:0771-5713431 2807406 |
十三、受理时间、地点 |
1.受理时间:9:00-12:00 13:30-16:30 2.受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