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平兴矿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年产低冰镍1000吨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建成后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分别于2008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2009年9月底至10月开工生产,共生产低冰镍成品250余吨,销往甘肃金川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厅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2万元罚款。
同时,责令你公司停止年产低冰镍1000吨项目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厅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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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