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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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 (二)类别:行政许可 |
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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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04年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五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正,2016年主席令12届第5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三、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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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四、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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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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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辖区内申请将固体废物移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处置或贮存的企业或单位。 |
六、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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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转移计划报批表》(含申请单位所在县区级、市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原件,一式5份); (二)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固体废物的主要成份与特性、固体废物的包装与运输方案; (三)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与固体废物接收单位签订委托处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固体废物接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具备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环评文件及批复); (五)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自行提出申请。如需委托代理人办理,应由代理人提交相应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声明委托人(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具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事项及权限;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六)所有复印件材料须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 |
七、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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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接受地省环保部门复函时间不计入限时办结期限内) |
八、行政许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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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制。 |
九、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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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十、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申请报告、申请书等法定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办理结果;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章立制,加强检查,强化后期监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十一、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违规审批,造成环境污染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办事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污染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十二、承办机构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窗口 或者 重金属污染防治处 |
十、咨询、投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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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771—5595341 投诉电话:0771-5713431,2807406 |
十一、受理时间、地点 |
1.受理时间:9:00-12:00 13:30-16:30 2.受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