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屠宰行业监管工作在未移交农业部门之前,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农业厅
省商务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7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