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食药监药化生产〔2014〕1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丹参注射液不良事件的通报》(食药监药化监便函〔2013〕177号)转发你们,请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督促企业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关于四川升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丹参注射液发生不良事件的通报.doc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