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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