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注[20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控制药品使用风险,决定对香丹注射液的说明书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丹注射液说明书按照所附说明书修订要求进行修订。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应与原批准内容一致。

   二、请通知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尽快修订说明书和标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自补充申请批准之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该类药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并尽快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予以更换。由于未及时更换说明书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药品生产企业负责。


   附件:香丹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国家局信息中心。

附件1:2012418171811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