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典化发〔2013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龙七胃康片为中药地升标试行标准转正品种,批件号为(2012)国药标字ZD-0953号,标准编号为WS-11480ZD-1480-2002-2012Z。经我委核查,该标准中的:

【含量测定】   氧化铝 ……。每1ml乙二胺四醋酸二钠滴定液(0.05mol/L)相当于2.549mg的氧化铝(Al2O3)。本品每片含氢氧化铝以氧化铝(Al2O3)计,不得少于51.863.3mg应更正为【含量测定】 氢氧化铝 ……。每1ml乙二胺四醋酸二钠滴定液(0.05mol/L)相当于3.900mg的氢氧化铝[Al(HO)3]。本品每片含氢氧化铝[Al(HO)3]应为51.863.3mg

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稽查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重庆迪康长江制药有限公司。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