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食药监食〔2012〕7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景德镇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卫生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稽查局: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春季开学在即。为切实落实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16号)要求,现将开展学校食堂春季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落实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会议,部署学校食堂春季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学习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一步明确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学校进一步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各地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食〔2011〕55号)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认真填写《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自查表》,并将自查报告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三、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各地要迅速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学食堂、仍然实行经济承包管理的学校食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可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组成检查组,邀请学生家长、社会监督员、学校食堂管理协会等参与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内外环境卫生、食品加工操作、原料采购和贮存、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各地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赣食药监食〔2011〕57号)要求,对抽查结果进行排名,排名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督促辖区内学校食堂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加强豆浆、土豆等高风险品种加工制作管理;指导学生妥善管理自带饭、菜,严防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五、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景德镇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卫生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于3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凌敏峰
    联系电话:0791-88158035(传真)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