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7〕4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持续合规经营,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工作。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药品监管要求,严格标准、严格检查、严格准入,防范药品安全风险,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同时积极引导,鼓励支持连锁经营,不断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
二、各地要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加强质量管理,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格按照GSP要求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辖区实际,加大日常巡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突出检查重点,对药品零售企业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区药品零售企业,要以供货单位资质、索证索票等为重点,核查其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是否购进销售假劣药品。对医保定点药品零售企业,要以“票、帐、货相符”为重点,核查其是否通过信息系统造假违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开具虚假票据串换日常生活用品和保健品等非药品,以及是否回收通过刷医保卡套现的药品等。对高风险品种,要重点核查其是否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终止妊娠药品等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的品种;是否超范围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否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等。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零售企业的查处力度。对经营假劣药品和非法回收药品的、对虚构票据等弄虚作假套取医保资金的,均要按照严重违反GSP的有关规定,撤销其GSP证书,视情节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医保定点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要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