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4年第12号
公 告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14〕16号)要求,现将我局承接国家总局下放的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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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衔接机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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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属于“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项目的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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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十一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属于“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项目的子项 |
上述审批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实施。请药化生产监管处按照省政府要求,将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中,制定审批岗位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局信息中心配合药化生产监管处将其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施电子化监管,局受理大厅及时开展受理工作,共同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特此公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