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的函
川环函〔2012〕1045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已经我厅第4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
2.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1
污染防治工作内部综合协调办法(试行)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处室职能职责及人员调整的通知》(川环发〔2012〕47号)污染防治处“负责全省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的规定,根据第43次厅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发挥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各有关方面的联动作用,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整体推动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综合协调范围
本办法涉及污染防治处、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农村环境保护处,以及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需要协调的有关污染防治工作。
二、综合协调原则
(一)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分管领导的统筹下,各有关处、中心应各司其职,各履其责,积极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二)坚持“一盘棋”原则。各有关处、中心在积极完成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应从推进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大局出发,强化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意识。
(三)坚持沟通协作原则。各有关处、中心应围绕全省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和工作重点,加强沟通、加强联动、加强合作,共同为实现污染防治目标积极工作。
三、综合协调内容
(一)综合性办文。主要包括国家和省污染防治综合性规划、计划和全面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下达、安排、检查有关办文,各专项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由各相关处、中心负责实施,综合性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汇报、上报有关办文,污染防治综合性文件办理。
(二)综合性办会。主要包括贯彻国家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会议,以及全省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会议、培训会议、技术交流等方面会议。
(三)综合性文稿。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会议领导讲话、会议材料,以及污染防治综合性计划、总结、汇报材料。
(四)综合性事务。主要包括参加环保部、省有关污染防治综合性会议及传达、贯彻,迎接环保部、省有关污染防治综合性检查及有关接待,以及组织全省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五)综合性信息。主要包括组织污染防治综合性重大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污染防治综合性基础数据的收集,污染防治综合性重要监管数据、信息、资料的收集。
(六)综合性宣传。主要包括组织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举措、工作经验、工作成效的调研、总结、提炼等宣传基础素材收集、准备工作。
四、综合协调机制
(一)领导与职责分工。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分管领导统筹各有关处、中心的污染防治总体工作协调。污染防治处对厅领导安排和有关处、中心提出需要综合协调的工作建议,经厅领导签批后具体会同有关处、中心实施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协调,主动听取和吸纳有关处、中心的意见建议。污染防治处、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农村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积极落实厅领导安排的有关需要协调的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对提升污染防治综合性管理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整体推动。
(二)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各有关处、中心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介绍、交流、总结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进展、问题和下一步安排、措施。有涉及污染防治综合性重大工作的可及时召开会议。
(三)建立会办会签制度。各有关处、中心应根据厅领导的工作意图、思路和法规政策要求,对经领导批准需要协调的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实行会办会签,加强相互之间的日常工作沟通和联系。
(四)建立交流通报制度。各有关处、中心要每月定期、不定期以简报、信息等形式相互提供重要工作动态,参加环保部、省有关污染防治重要会议要及时相互通报会议精神。
五、综合协调要求
(一)综合性办文的协调。污染防治处具体会同有关处、中心组织起草文件初稿,应主动与各有关处、中心联系协商,各有关处、中心应积极配合,及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文件初稿污染防治处要及时分送各有关处、中心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会议征求意见。污染防治处应将正式印发的会办文件抄送会办单位。会办文件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污染防治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及依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协调,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由厅党组会或厅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综合性办会的协调。污染防治处具体会同有关处、中心组织筹备全省污染防治综合性会议,并应主动与各有关处、中心的协商,各有关处、中心应积极参与会议筹备,从会务人员、会议材料等方面共同抓好落实。
(三)综合性文稿的协调。污染防治处具体会同有关处、中心草拟综合性文稿,并主动与各有关处、中心联系协商和征求意见,各有关处、中心应及时提供有关工作材料、数据,积极参与讨论、调研,共同完成综合性文稿。
(四)综合性事务的协调。污染防治处对口环保部污防司综合性工作会议、接待,各有关处、中心按照厅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涉及污防司工业、农村、固废、机动车污染防治具体专业方面的工作会议、接待分别以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农村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为主,污染防治处按照厅领导要求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处、核电安全与工业污染监管处、农村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在向厅领导汇报会议精神时,应及时抄送各有关处、中心以便互通情况。
(五)综合性信息的协调。污染防治处每月25日前收集一次各有关处、中心上一月污染防治综合性重大工作动态、重要监管数据、宣传线索等信息材料,各有关处、中心应及时提供。同时,污染防治处对了解、掌握的污染防治综合性信息应及时反馈各有关处、中心。
附件2
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内部统筹办法(试行)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处室职能职责及人员调整的通知》(川环发〔2012〕47号)有关规定和第43次厅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根据川财建〔2011〕164号、川环发〔2010〕50号、川环发〔2012〕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各有关方面的联动作用,进一步强化污染防治项目组织管理,进一步推动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本办法所称统筹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统筹省级污染防治非定向资金项目(农村污染防治项目除外)”。按照川财建〔2011〕164号文件,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含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由“重金属办”统筹)、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及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流域污染整治等七个方面的项目。
二、统筹原则
(一)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处(室)应各司其职,各履其责,积极完成职责范围内相关省级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工作。
(二)坚持统筹推进原则。各有关处(室)在积极完成职责范围内相关省级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同时,应树立省级污染防治项目工作“一盘棋”思想,统筹推进。
(三)坚持协调合作原则。各有关处(室)、中心应加强沟通、加强联动、加强合作,围绕全省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突出重点,共同为实现污染防治目标积极工作。
三、统筹内容
(一)项目布置。对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七大范围项目,在发挥各相关处(室)分类指导作用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申报指南、统一申报要求、统一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