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发〔2014〕155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重点污染源巡查工作,提升巡查质量和效能,增强环境执法风险控制能力,做到“履职尽责、尽职免责”,现就全省重点污染源(不含核与辐射相关项目)巡查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全面梳理,摸清底数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法规、总量、污防、环评、监察等部门,对辖区内直管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梳理。对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规模、污染物特性、排污量、污染治理情况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污染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摸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底数,并对市(州)和县(市、区)级直管重点污染源进行明确界定。
  
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开展重点污染源巡查,强化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
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直管重点污染源的日常巡查工作。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按照职能划分,除负责市(州)直管重点污染源的日常巡查工作外,还应按照国家及省厅要求,负责对各县(市、区)级重点污染源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抽查。
  
三、制订计划,分类巡查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环境执法管理的需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进行分类管理,有计划开展重点污染源巡查工作。
 (一)明确分类,制订计划。
  各地要明确重点污染源分类。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下发的名单为准,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由市(州)、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重点污染源类别划分参考指南》(见附件),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1月20日前进行分类划定,并于1月30日前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在相关环保部门未下发当年名单前,各地重点污染源按上年度名单执行。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下发后,各地需在一个月内将重点污染源分类及相关工作计划做出调整。
  市(州)、县(市、区)两级环境监察机构要依据《环境监察办法》,按照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源类别制定环境监察巡查工作年度计划,明确环境监察对象,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
 
(二)分类巡查,突出重点。
    1.定期巡查。
    负责直管重点污染源日常巡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污染源的分类级别认真开展巡查工作,确保巡查频次:对A类污染源的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B类污染源的现场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抽查及督查。
  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结合污染源的排污特征、环境管理水平、季节变化和污染源周边环境敏感程度等情况,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抽查和环境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对环境难点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诊断式”检查,全年现场抽查A类污染源不得少于各县(市、区)A类污染源总数的20%。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将强化重点污染源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各地重点污染源现场巡查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进行重点督察。
  各地要充分利用污染源在线监控、视频监控设备等科技手段,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智能化监管,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或视频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时要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3.巡查管理。
   为突出环境监管重点,提升环境监管效率,负责直管重点污染源日常巡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报经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污染源环境守法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环境信访投诉等,对重点污染源类别和相应巡查频次进行调整。原则上,A类重点污染源(除国控重点污染源外)连续三年内环境守法情况良好、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无群众环境污染投诉的,可调整为B类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管;B类重点污染源一年内环境守法情况差,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群众重复投诉的,应调整为A类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管。
  
四、严格程序,规范执行
   (一)依法开展巡查。
  各地要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规范,依法行使环境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环境监察执法职责,参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相关行业环境监察指南等技术资料,认真开展重点污染源巡查。
 
 (二)规范巡查记录。
    各地在开展环境监察巡查工作时,要充分利用移动执法系统,规范填写《四川省环境监察巡查记录》,如实、全面、准确记载现场检查的具体内容、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对受检单位现场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整改落实情况,切实强化“痕迹化”监管模式。
  
(三)依法调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执法人员要现场责令整改。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针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梳理,对属于环境监察机构管辖的,要于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不属于环境监察机构管辖的以及涉嫌环境违法的,要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报告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依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或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报告当地政府或移送有关部门。
  
  (四)跟踪落实整改。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要求,对于本部门承办的限产、停产整治等行政命令及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做好后督察工作。
  
(五)及时总结归档。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按期总结各类企业环境保护巡查情况,注明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内容,将监察报告及所有的原始记录、材料分类归入“一厂一档”备查。

  附件:重点污染源类别划分参考指南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0月21日

C:\Users\51903\Desktop\附件-重点污染源类别划分参考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