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川办函〔2016〕42号),确保各市(州)政府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责任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我们拟制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配套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请你们结合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相关部门按要求实施相应配套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实施细则要求,配套项目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责任目标完成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务院对省政府、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请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编制实施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相应配套项目,确保完成2016年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政府责任目标。
二、编制要求
1.《项目表》内容涉及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城管等多个部门,请结合实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认真编制相应配套项目,填报《项目表》。
2.请各市(州)在抓好配套项目落实的同时,将《项目表》统一汇总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电子版、纸质版各一套。
三、报送时间
2016年5月10日前报送至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1.2016年度各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目标分解表
2.《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配套项目表
联系人:秦浩 蒲小东
联系电话:028-80589058(兼传真)
邮 箱:hbtwfc@sina.cn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代章)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