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报送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
及其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的函》的通知
川环办函〔2012〕24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及其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的函》(环办函[2012]1067号)的要求,请你们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截至2011年底的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及其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详见附件)纸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各地都要建立并更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监管源清单,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请你们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核实有关内容及数据,按时保质完成上报工作。
联系人:省固废管理中心 王文川 028-86110374
电子邮箱:122624266@qq.com
附件:《关于报送省级以上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及其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的函》(环办函[2012]1067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