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川环办发[2007]185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火电行业
二氧化硫减排措施的函》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措施作出了调整,并下发了《关于调整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措施的函》(环办函[2007]791号),现将此文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措施的函》(环办函[2007]791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转发 减排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