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文件

 

川环办发[2007]185号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火电行业

二氧化硫减排措施的函》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最近,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措施作出了调整,并下发了《关于调整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措施的函》(环办函[2007]791号),现将此文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火电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措施的函》(环办函[2007]791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转发 减排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

 

 

 

2007-11-30-10-00-29-77

 

2007-11-30-10-02-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