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2009]29号


关于印发《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根据省环保局《2009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川环办发﹝2009﹞1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夯实环境监管基础,统一标准,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实现环境监察档案资料共享共用,有效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我局制定了《关于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市(州)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建档工作,局内环评、污控、监测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审核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相关资料,务求客观真实。市、州环保局重点审核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建档工作,并将审核后的省控、国控重点源环境监察档案按《实施意见》要求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备案。

二、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建档工作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9年3月-8月)。重点在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第二阶段为市州重点审核阶段(2009年9月)。市州重点审核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档案组建和管理的规范性、真实性,重点审核《实施意见》附表中的表一、表六的内容和其他表的规范性;第三阶段为抽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2月)。各地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建档工作,省环保局在2009年10月起开始组织交叉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全省通报。

三、各市(州)环保局上报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时间要求:2009年上报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前,今后每年在元月20日前上报,若重点污染源名单、《污染源档案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内的内容有变化的,在变化后一月内上报。

四、各市(州)环保局将污染源档案的建档工作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于2009年3月25日前按片区分别传真至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联系人:李耀奎(监察一科)  康宇(监察二科) 

联系电话:028-86152996  028-86130316

电子邮件:scepi@12369.gov.cn

 

 附件:《关于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境监察 污染源 档案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3日印发

附件1档案指导意见.doc
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