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发〔2013〕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四川电监办、省电力公司、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复(川府函〔2013〕18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实施方案》目标任务。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四川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13〕181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