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办函〔2013〕137号
各有关环境监测站: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室《关于调整2009年2010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车辆采购组织方式的通知》(环办函〔2012〕82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1493号)要求,为尽快将我省2009、2010和2012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中的环境监测车辆配备到位,经研究,现将车辆采购组织方式由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采购调整为各有关监测站自行组织实施(详见附件),并明确要求如下:
一、各地采购的车辆必须是能够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的SUV越野车(排气量:2.0升或以下,车价:20万元/辆以内)。
二、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车辆喷涂标志和环境保护厅制定的统一编号进行标志喷涂。
三、车辆采购完成后应将采购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附采购合同和喷涂标志后的车辆照片),到省环境保护厅领取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文,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联系人:环境保护厅监测处杨琳
电 话:028-80589098
附件: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车辆采购相关要求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