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川环函[2007]20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其经营活动,确保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局决定对全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对象
省环境保护局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附件1);市、州环境保护局许可的医疗废物经营企业;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许可的收集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经营企业。
二、执法检查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二次污染物防治情况;整改落实情况等(附件2)。
三、执法检查人员
组 长:谷声文 省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世平 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处长
张攀俊 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 员:陈维果 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副处长
罗道军 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主任科员
陈晓涛 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主任科员
高家根 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主任科员
省环境监察总队(3人)
四、执法检查方式
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州)、县(市、区)环保局检查和省局核查。其中:
企业自查完成时限:2007年6月10日前;
省局检查时间:2007年6月11日至7月30日。
五、执法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执法检查,全面掌握其危险废物处置现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是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根据《通知》精神,认真组织持证企业开展自查和现场执法检查,并填写《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持证企业执法检查情况》(附件2)。省局将在企业自查和属地环保局检查的基础上,对全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进行逐一核查。同时,各市、州环保局应当将本级和所属县级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于6月份前上报省局城市处。省局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突击重点,搞好检查。本次执法检查涉及的企业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各市、州环保局要根据具体情况,突出执法检查重点。对于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企业,要突出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企业制度执行情况、二次污染物防治、整改意见落实等重点,对于试生产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并督促其在规定期间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三)严格规章,严格执法。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擅自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或增加经营类别的,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经营规模超过核定规模20%以上的等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查处,直至取缔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危险废物持证企业 执法检查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