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2007]79号


 

 

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和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实施进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现有经营性、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非典”期间建立的焚烧设施和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包括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二)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且获得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二、检查时间  
  2007年10-11月: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2007年10月: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和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的检查,由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的检查,由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组织。  
  (二)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由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组织。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07]118号)执行。

五、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按照本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现有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现有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的检查情况上报省局城市处。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于2007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局规划财务处。

联系方式:

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 罗道军 电话:028-86141709

省环境保护局规划处 吴 畏 电话:028-86112642

 

附:《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07]118号)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危险废物 专项检查 通知       

抄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1:

                       急 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118号

 

 

 

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

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重点检查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列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重点检查获得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现状,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危废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源头遏制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现象。掌握列入规划内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时间  
  (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检查  
  2007年9-12月:检查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2008年1-6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  
  2007年9-12月: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检查  
  2007年9-10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二)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焚烧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非经营性危废焚烧单位,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时间原则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三)省级环保部门要根据专项检查情况,制定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的二恶英监测计划,并于2008年3月底前上报我局。  
  (四)省级环保部门对未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技术和工艺路线、相关参数进行初步设计和技术设备招标等工作的规划内项目,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2007年9月底前,请各地将规划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我局。自查报告应当对认为符合现有技术要求、无需改造或新建的项目情况予以说明。我局在复核确认后,将规划内相应的项目予以销号。  
  (五)请省级环保部门于2007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及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及限期整改计划报我局,于2008年6月底前将限期整改的进展情况报我局。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