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2008]71号
关于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全面开展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是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市(州)、县(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与国家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于200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二)备案制度。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是全省实施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实行备案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情况和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统计表上报市(州)环保局,市(州)环保局应于12月20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环保局。
(三)监督检查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控制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站应对持证单位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确保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省环保局将对各市(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实施意见》(暂行)。本《实施意见》仅作为目前我省开展对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的暂行依据。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规或规章颁布后,按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放并在有效期限内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所辖区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有单位在年内办理排污许可证换证手续。
附:一、《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实施意见》(暂行)
二、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三、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联 系 人:省环保局工业处 吴雪梅
联系电话:028-86112547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许可证 发放 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7月9日印发
附件1: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实施意见.doc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doc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doc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doc
四川省排污许可证正本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