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川环发〔2009〕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

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环境监管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落实申报登记制度

申报登记是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实施有效监管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及时申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等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台帐登记制度,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不同管理流程,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的情况。对需要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管理。年度定期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并形成报表(附件一、二、三、四)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每年2月20日前,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汇总上报本辖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情况。

每年6月5日前,全省地级以上的城市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33号公告)的要求,发布城市固体废物信息。

二、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污染控制监督管理

建设和已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完善污染控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运行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规范》(CJJ90—200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技术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服役期满后,必须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要求进行封场及环境管理。

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实行垃圾填埋场准入,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餐厨垃圾、电子废物、除渗滤液外的任何废水严禁进入垃圾填埋场处理。各地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成[2009]23号,2009年2月28日),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含水率大于60%的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2011年7月1日起,各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自行处理垃圾渗滤液,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把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加强污染控制的环境监管,要按有关规定开展定期的环境监督监测、环境现场监察和巡查,对监测、监察中发现不符合污染控制标准的垃圾处理厂,要责令限期整改。

三、认真执行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实施危险废物标识制度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跟踪管理的有效手段,各地环保部门要将实施危险废物标识制度作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常抓不懈。

各市、州环保局要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在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产生、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及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收集、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要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要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要求,设置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医疗废物转运车辆要按照《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要求,设置医疗废物转运车标志。各类危险废物标识牌由各市、州环保局统一监制。

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违法行为,对不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要依法查处。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

严格审批权限。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的法律文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审批颁发;除国家、市、州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非经委托,不得对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组织技术审查。不得要求已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办理收集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除如实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和相应范围的技术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合理规范布局。为推进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提高规模化利用处置能力,降低环境风险,须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统筹布局。现有利用处置规模满足全省废物产生总量的,不再新增该种类经营企业;对经营同种类废物较多的市、州,不再新增该种类经营企业;对环境容量有限、承载力较弱的市、州,不再新增所有经营企业。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省暂不新增含铜、锌、镍成份废物的经营企业,成都、德阳、绵阳、遂宁、南充、宜宾暂不新增废矿物油经营企业,成都、内江、攀枝花暂不新增含铅废物经营企业,绵阳暂不新增废酸经营企业,攀枝花暂不新增煤焦油经营企业。

加强经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并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及许可证颁发机关。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持证企业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而借许可证谋利的,不按核定的类别、规模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无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2010年1月1日起,省环境保护局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已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开展年度考核检查。对考核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将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依法吊销许可证的企业,5年内不得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五、切实规范转移处置

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产废单位应当将拟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接收单位资质及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逐级转报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商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后,持危险废物产生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转出的复函和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厅)同意接收的复函,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转移。

为确保危险废物转移途中的环境管理,我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原则上不同意该类废物跨省转移。省环境保护局将定期公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基本情况。自2009年10月1日起,每月15日和30日,省环境保护局集中受理跨省转移。

在省内跨市、州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产废单位、运输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六、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利用单位的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指导利用单位做好固体废物的进口申报,认真审查利用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其中,《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须由具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和相应范围的技术单位编制。监督利用单位严禁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固体废物。要将利用单位加工利用能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实际进口数量和经营台帐等作为监管重点,并对利用情况、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落实治理措施。对于非法转让、倒卖进口废物或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查处,直至取消进口资格。

七、严肃查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及时地处置或利用。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流向;暂时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规定;未将危险废物按照类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设置警示标识;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运输医疗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拒不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并依法向其征收处置费用。

 

附件: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2、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

4、危险废物年度台账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发至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主题词:固体、危险废物 环境监管 通知 

抄送:四川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1: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记录表编号:     产生工序编号及名称:      废物编号及名称:

产  生  情  况

转  移  情  况

产生日期

产生时间

废物数量

(Kg或M3)

容器材质

及容量

容器

个数

废物产生

部门经办人(签字)

转移日期

转移时间

废物去向

废物产生部门

经办人(签字)

废物运送部门

/单位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