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2013年,我厅印发了《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川环发〔2013〕4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实施意见》(川环函〔2013〕1107号,以下简称《意见》),今年年初,组织统一印制了排污许可证。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清理、全面发放

排污许可证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内容,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认真清理辖区内的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排污单位,要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全面发放,力争在年底前做到“持证排污”。对较大的第三产业排污单位,应当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手续齐全、程序合规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办法》和《意见》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查,按规定召开行政会议进行审查和公示,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规。

三、加强管理、做好统计

各市(州)要注意结合实际排放情况和即将实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放量和确定削减任务。排污许可证核发后,要加强持证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按附表要求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全)年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上报环境保护厅,此次清理包括“十二五”以来所有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情况。

 

联 系 人:总量处  杨俊国

联系电话:80589082

邮  箱:44229232@qq.com

 

附件: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统计表

 

   市州

区县

企业名称

排污许可证编号

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

核定氮氧化物排放量

核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核定氨氮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