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川环函[2007]507号
关于加强对违法进口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随着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案件也明显增多。为加强对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置,海关总署制定了《关于加强处置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署法发[2007]333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度重视,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海关做好违法进境的固体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海关总署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掌握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企业数量、实际加工利用能力、批准进口数量、实际进口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于无实际加工能力或者进口数量超过实际加工利用能力的,可以直接向环保总局报告。
二、对于无实际加工利用能力或者进口数量超过实际加工利用能力的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企业,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数量或者取消进口。
三、对于倒卖进口许可证书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进口资格。
四、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7]53号),自2007年7月1日起,限制类固体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现场核实实际进口数量,填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废物进口登记表》,省局将据此作为预审的重要依据。
五、对于违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的处置,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附: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处置违法进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函[2007]296号)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固体废物 进口管理 通知
抄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