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7〕44号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全面落实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的通知》(鄂环发〔2017〕5号)和《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的通知》(鄂环办〔2017〕29号)的要求,为全面落实重点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确保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纳入2017年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排污口规范整治情况进行排查,督促未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及验收(或自行技术审查)等工作。

二、各地环保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逾期未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处罚。

三、请各地环保部门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及逾期未完成处理情况正式文件报省环保厅。

联 系 人:马育锋

联系电话:027-87167421(兼传真)

电子邮箱:994818694@qq.com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