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鄂环函[2008]710号
省环保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湖北省汉江流域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的函
湖北省汉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湖北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请你们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2005]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鄂环发[2006]22号)的要求进行自查,于2008年10月30日之前将自查结果报送我局污控处(汉江办),我们将在11月份组织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安排
1.各地依据上述两个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在10月30日前报省环保局(自查报告要求见附件)。
2.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十堰、襄樊、荆门、武汉以及天门、潜江、仙桃、孝感市的汉川进行核查。
3.核查验收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走访群众等环节进行。
4.核查结果由省环保局组织复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将抄送省人大、省组织、人事部门。
二、几点说明
1.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验收组分2个小组进行,第1组核查十堰、襄樊、荆门,第二组核查天门、潜江、仙桃、孝感市的汉川和武汉市。时间安排在11月上旬进行。
2.07年度的有关数据已公开发布,验收工作限于抽查核实,以检查促整改。
3.0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关于水环境质量和COD总量等指标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水环境监测数据核算分值,省总量办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审依据,这两项指标不再核查。
4.关于落实环保措施的相关指标的核查与验收以城考的结果核算分值,凡未核查的,本次进行抽查。
5.本次核查重点是贯彻落实《条例》,依法环保行政并通过核查促进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建设。
6.凡是弄虚作假的以不合格论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7.凡不按省环保局要求的时限上报的,视为自动弃权,以不合格处理。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汉江 污染防治 目标 考核 函
抄送:各相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