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环委办〔2016〕7号


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工商局、省安监局,中石油湖北分公司、中石化湖北分公司:

为做好2016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了《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地市意见并已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16年3月7日

附件:

2016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2016年,各地、各部门要巩固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进一步落实责任,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完成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总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全省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7.9%;仙桃市、天门市较2013年分别下降5.9%、1.0%,恩施州、潜江市、神农架林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2013年水平(见附表1)。

二、工作要求

突出重点。抓好“重点城市污染防控、重点领域污染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三个重点,实施“严控工地扬尘污染、严控秸秆露天焚烧、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控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四个严控,落实改善空气质量工作任务清单。

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全面负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强化督查。省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政务督查重点事项。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严肃问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坚决落实预警、通报、约谈、限批、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

信息公开。每月在省内主要媒体通报全省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以及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2016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清单管理(见附表2),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省环保厅要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加强联动联治,每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

附表1

湖北省2016-2017年度PM10平均浓度
任务分解表

(浓度单位:μg/m3)

序号

地 市

2013年浓度

2016年目标

2017年目标

1

武汉市

124

103

99

2

黄石市

88

87

83

3

十堰市

94

89

86

4

襄阳市

100

95

89

5

宜昌市

109

99

92

6

荆州市

135

103

99

7

荆门市

100

95

89

8

鄂州市

107

96

90

9

孝感市

86

86

81

10

黄冈市

104

88

88

11

咸宁市

70

70

70

12

随州市

99

95

89

国家考核均值

101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