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文件

鄂环站字[2009]22号


关于印发《2009年湖北省重点工业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环境监测站:

为了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08]107号)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09年国家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总站综字〔2009〕7号),做好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我站特制定了《2009年湖北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组织落实。

各站从第二季度开始按照新名录《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09]34号)开展监测,在省环保局网上下载。请各站组织核对监测企业名单,如有行政区代码或法人代码错误或废水废气名单不一致等问题的,在4月22日前电子邮件反馈省站综合室,以便汇总到总站做2009年名录库。

附件:1、2009年湖北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2、《2009年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xls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重点工业污染源 监督性 监测数据 工作方案 通知


2009
年湖北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发[2007]36号文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三个办法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统计、污染监督等环境管理重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根据《2009年国家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总站综字〔2009〕7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1、监测范围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录详见《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09〕34号)。

列入我省重点管理的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确定的地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监测。

2、监测内容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对已经具有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项目,监督性监测的目的是与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比对,按相关要求进行监测;对于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手工监测数据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流量,并且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见《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国控重点企业要计算企业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3、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与COD重点减排环保工程,要同时监测COD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气流量。对重点SO2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SO2等的去除效率。

4、监测时间和频次

废水和废气均为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

5、监测布点与采样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要和自动监测设备同步采样。

6、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每季度结束后,调查所监测企业的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

(3)每次监测时,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4)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5)各级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7、监测任务分工

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各环境监测站均应按照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认真开展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总站及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辖区内地市级监测站的质量管理和同步抽测工作,要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总站负责全国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并组织跨省区的监测质量检查与抽测。各省级站每年至少抽测两次,每次抽测辖区内10%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个污染源可抽测一个排放口。

8、数据报告

各市州监测站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监测数据、“未监测国控重点企业明细表”和“国控重点污染源报送情况汇总表”打包报送至省站综合室电子邮箱。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每次报送数据时,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每个季度第三个月的30日前向省站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等进行分析,及时报送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如果有异常排放情况应随测随报。第四季度同时上报“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工业废水水质报告”和“沿江沿河国控污染源监测报告”。

各市州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以及《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于年底上报省站。

各市州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2009年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