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4]28号
关于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运维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2013年12月开展的水泥制造业1-9月份排污费征收情况专项稽查中发现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设备及数据管理不善,有效性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性监测数据不规范、不完整,或者过期无效,无法有效应用于排污费征收工作等问题。根据《关于对湖北省2013年1-9月份水泥制造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监察通知》(环监[2014]6号,见附件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拉网式专项整治排查。督促辖区内所有具备安装条件但未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限期完成建设;已建设但未验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限期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和验收工作;设备老化、难以正常运行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限期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整改或重建工作。请各地环保部门将所有列入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查情况表(见附件二)于2014年2月14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公室。
二、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强化监督考核,切实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按时开展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严把数据有效性审核关口,监督性监测数据规范、完整,确保自动监控数据准确、可靠,能有效应用于排污收费、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对通过季度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设备,要及时、规范地粘贴合格标志;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设备,要督促运维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需及时进行补测。每季度有效性审核工作结束后,向省环保厅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公室报送数据有效性审核纸质版资料。
三、省环境监察总队拟于2月15日组织对鄂州、襄阳、荆门等重点地区和钢铁、水泥、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交叉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地区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将予以全省通报,对涉及环境违法的企业予以处罚。
附件:1.关于对湖北省2013年1-9月份水泥制造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监察通知(略)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排查情况表(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