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1]281号


关于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的有关规定;为落实2011年9月1日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视频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实际,省厅决定在全省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环保部门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必要性,加强领导,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工作。

二、制定方案,加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工作方案,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摸清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等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搞好试点,全面推进。为科学、规范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工作,我厅拟于今年12月份在全省化工和冶金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台帐试点工作,在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台帐试点工作,并于12月底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台帐管理。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在今年12月1日前选定化工和冶金行业5-10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台帐试点工作。请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环保局组织辖区内全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台帐试点工作,探索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台帐管理模式,及时分析问题和总结经验。

四、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的管理和指导,对不按要求建立管理台帐和建立台帐时弄虚作假的要严格依据《固体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开;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主动申报、无证企业(个人)非法经营、非法转移,经营单位超规模(范围)经营等,当地环保局要严格查处;对不按照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的、有意“少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产生信息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对环保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统一管理,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台帐由省厅统一制定发放。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管理台帐的表格参照环保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所用表格。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建立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制度的良好运行,并每月向县(区)、市(州)环保局和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交管理台帐。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帐管理员)汇总。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危险废物台帐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帐。

请各地环保部门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台帐工作方案和具体联络人姓名、联系电话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12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厅。

联 系 人: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王云生

联系电话:027-87167386

传   真:027-87167383

附 件:1.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台帐

2.湖北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台帐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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