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方案
为推动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决定2011年在全省开展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解决重点区域、流域、行业、重点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优化发展环境,着力保障民生,遏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势头,全力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我省“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引水干渠水质达到省政府责任目标要求;全省涉重金属及化工、石化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和污染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达到100%,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搬迁率达到50%以上;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率得到大幅提升;自然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整治;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引水干渠周边区域进行清查,清理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网箱养殖和餐饮等经营活动,依法查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内违法建设项目,消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取水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二)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法检查,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加大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和各类档案资料;依法查处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三)开展重金属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体系,重点企业配套环境应急工程设施、装备及储备物资。责令没有治理设施、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超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治,整治后仍达不到环境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关闭。
(四)开展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专项执法检查。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运行,对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和入区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和纠正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提高产业集聚区环境管理水平。
(五)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办理环评及“三同时”验收手续、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禁养区环境管理,减轻农村面源污染。
(六)开展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石油、化工等高危、高风险行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防范环境污染事故。
(七)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时纠正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等问题,切实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八)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按照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省环境保护厅成立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马懿厅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段金生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环保局要有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本辖区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工作的任务落实。(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见附件1)。
四、时间安排
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从2011年3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自查阶段(2011年3月—4月):各省辖市环保局对照工作方案开展层层动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辖区内开展自查,摸清底数。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5月—10月):集中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分类梳理,依法查处,认真整改。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将分时段开展督查督导,具体安排如下:
5—6月,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专项执法检查督导;
7—8月,重点开展污染减排和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检查督导;
9—10月,重点开展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和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导。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1年11月—12月):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在集中检查、整治和督查督导的基础上,采取综合手段,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要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做到“不搞过场、不走形式、不留死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把握时间节点,做到动员部署及时深入、集中检查抓住重点、督查督导务求实效、整改提高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督导,落实责任追究。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工作督导,采取联查联办、督查督办、责任追究等方式,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加强舆论监督,动员公众参与。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坚持典型引路,注意发现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推广,提高活动的整体效果。
(四)加强工作调度,及时上报信息。要加强调度,动态把握各个节点及总体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工作信息。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各省辖市应于每月30日前向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度。2011年11月20日前向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2011年全省开展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工作报告》。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将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2、重金属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3、产业集聚区及工业园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4、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5、污染减排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6、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专项
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附件一
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一、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马 懿 省环保厅厅长
副组长:段金生 省环保厅副厅长
宋丽英 省环保厅副厅长
陈新贵 省环保厅副厅长
王争亚 省环保厅副厅长
马新春 省环保厅副厅长
赵会生 省纪委驻环保厅纪检组长
周文献 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 员:刘一凡 监察室主任
焦 飞 办公室主任
王全立 规划财务处处长
魏金春 政策法规处处长
刘长顺 人事处处长
朱予建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
李维群 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
张德举 环境监测处处长
高惠民 污染防治处处长
霍清广 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
王 晓 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徐广华 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马书勇 环保宣教中心主任
邵丰收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
陶 冶 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段金生(兼) 省环保厅副厅长
副主任:周文献(兼) 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 员:刘一凡 监察室主任
焦 飞 办公室主任
魏金春 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 晓 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三、职责与分工
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和参与环境执法监管年各项活动。监察室负责查处专项执法活动中行政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办公室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及后勤保障工作;人事处负责总结表彰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督办工作;宣教中心负责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一)重金属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牵头单位:污染防治处、环境监察总队
参与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政策法规处、环境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实施单位: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二)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园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察总队
参与单位: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实施单位: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三)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牵头单位:环境监察总队、污染防治处
参与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政策法规处、环境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
实施单位: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四)污染减排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牵头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察总队
参与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污染防治处、政策法规处、环境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控中心
实施单位: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五)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牵头单位: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防治处、监察总队
参与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处、政策法规处、环境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
实施单位: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环境监察总队、政策法规处
参与单位:省环保厅有关处室
实施单位: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二
重金属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根据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视频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健康为目的, 突出重点防控污染物和重点防控行业,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查处重金属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等行为,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企业,确定重点整治企业(应和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所明确的我省重点企业相一致),淘汰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确保重金属污染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及达标排放率达到100%,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减少,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检查重点
重点企业: 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
重点行业: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四、检查内容
(一)重金属污染企业生产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建设情况,实际生产情况,行业类别、涉重金属污染物类别,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以及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二)重金属污染企业执行环境保护制度情况。包括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三)重金属污染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情况。包括污水和废气治理、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泥收集和处置、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和记录、环境监测记录、卫生防护距离、企业废渣场和尾矿库隐患排查等情况。
(四)重金属污染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在贮存及运输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企业对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运输及处置单位是否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否按许可证范围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
(五)重金属污染企业被查处及整改落实情况。包括企业是否对周边群众造成影响,是否引发过群体性事件,是否有因环境违法问题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的记录,是否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等。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自查 (3月—4月30日)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根据省环保厅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污染源普查结果和平时掌握的辖区重金属污染企业情况,确定辖区重金属排放企业检查名单,制定具体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集中力量、全面组织对辖区内重金属污染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掌握重金属污染企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重金属污染企业环保监管动态档案。并于4月底前将《重金属污染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附表1)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同时上报省环保厅。
(二)落实整改 (5月1日—6月30日)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力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开展集中检查。要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予以限期整改。同时加强跟踪督办落实,依法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并于6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和《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表》(附表2) 以及《重金属污染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3)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同时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按照全省执法监管年活动的统一安排,对各地重金属污染企业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督查。
(三)完善提高(7月1日—10月31日)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落实到位。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管理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重金属企业的监管水平,为全面做好“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打好基础。
六、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上来,从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强力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特别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条条抓整改,件件抓落实,确保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企业,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认真、影响整体活动开展,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联合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周密实施。要根据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到位。一是要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搞好动员部署,确保活动顺利开展;二是要联合工商、质监部门,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三是要积极与工信、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四是要联合电力监管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五是要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六是要认真填写各类附件表格,确保所填内容、数据真实、准确;七是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执法活动达到预期目标。
(四)严格执法。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金属污染有关问题,根据国家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但未进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改;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提请当地政府停产关闭;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发现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有环境劣迹企业的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其通过上市核查的文件。同时,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五)科学处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金属污染事件,要按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同时,协助政府做好信息公开、舆论宣传、群众安抚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六)完善资料。现场检查要有详细的记录,对预备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问题要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采样、影象资料等,确保问题查实;所有列入检查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做到一企一档,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联系人:张帆、范军
电话(传真):0371—66309093;66309228
附表:1、重金属污染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
2、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表
3、重金属污染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一
重金属污染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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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 |
行业 |
涉重金属类别 |
环评批复文号 |
验收文号 |
排污 许可证文号 |
生产原料 |
主要产品 |
生产工艺 |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
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
固废处置情况 |
应急预案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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