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经省环保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减少灰霾天气影响,切实保障群众健康,以打击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和解决城市面源大气污染问题为着力点,通过集中检查,不断提升全省大气污染物环境监管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检查内容

   国家、省重点监控的废气污染源。重点检查燃煤电厂、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水泥、建材等废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抽查各地大气面源污染防治情况。

   三、检查方式

   全省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以企业自查、市(县)环保部门排查、省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分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0月15日至10月30日)

   市(县)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查。重点污染源和投产的建设项目要重点检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和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建设项目施工期要重点检查施工期裸露场地洒水和废弃土方堆场覆盖等防风抑尘措施落实情况;投运的燃煤发电(或供热)机组要重点检查脱硫、除尘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其中列入年度脱硝工程建设任务的燃煤机组要重点检查脱硝工程建设进度;省辖市建成区天然气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要重点检查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拆除和改为清洁能源的情况;渣土料堆场业主单位要重点检查密闭化管理或防风措施落实情况;城市施工单位要重点检查施工工地围栏遮挡、洒水和地面硬化措施等防尘措施落实情况。对于自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企业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向市(县)环保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市(县)环保部门于10月30日前向省环保厅报送本辖区《重点排放废气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汇总数据光盘。

   (二)市(县)排查整改阶段(10月30日至11月15日)

   市(县)环保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排放废气的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逐一进行排查,详细掌握辖区内排放废气污染源的生产工艺、废气产生量和排放量、煤量煤质、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污染达标排放、废气影响区域等基本情况,建立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档案。

   认真整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渣土料堆场未落实防尘措施的,限期落实防尘措施;对重点污染源和投产项目大气因污染防治设施缺陷不能正常运行的,停产整改,限期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采取措施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并足额追缴排污费;对省辖市建成区天然气和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淘汰或未改为清洁能源的,限期拆除到位;对城市施工扬尘控制不力的,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查办。对企业自查未发现而市(县)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的环境问题、群众反复投诉、多次纠正仍未整改的废气污染问题,要采取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等综合措施从严查处。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应对本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深入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和城市大气污染源统计表、市县排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2、3)。《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应包括:活动开展情况、工作特点、存在问题和采取措施等。

   (三)省级督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5日)

   省环保厅将对各地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分组另行通知)。重点督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排查是否深入、违法问题查处是否到位、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对省级督导发现但市(县)环保部门未发现未处理、群众反复投诉仍未解决、省级多次预警仍然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问题,省环保厅将重点督查督办,对工作严重不落实的,将联合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各督导组11月25日前提交《督导工作报告》和存在问题企业处理意见表(见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市(县)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企业自查和排查整治工作,将工作任务逐级明确到企业。污防、法规、监测、总量和环境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本次活动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二)强化整改,务求实效。对排查出的环境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对罚则明确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立案查处;需要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的,要及时报告;需要向司法、安监、质监等职能部门通报和移交的,要快移快办;对整改不到位的,要重点督查督办。

   (三)严肃纪律,改进作风。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省环保厅党组《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轻车简从,提高效率。

   请各地于10月20日前,将本次活动安排部署情况、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环保厅。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刘  明  陈宗浩

   联系电话:0371-66309218(传真)

   邮    箱:hnhjjcepi@163.com

 

   附件:1. 重点排放废气企业自查表

         2. 城市大气污染源统计表

         3. 市县排查整改情况表

         4. 存在问题企业处理意见表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1

重点排放废气企业自查表

企业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基本情况

原辅材料

 

锅炉蒸发量(t/h)

 

主要产品

 

燃煤量

(万t/a)

 

生产规模

 

生产天数

 

生产工艺

 

大气

污染

防治

运行

情况

脱硫

设备名称、数量

 

脱硫工艺

 

运行天数

 

脱硫剂消耗量(t/a)

 

副产物产生量(t/a)

 

副产物去向

 

脱硝

是否要

求脱硝

 

工程进度

 

设备名称、数量

 

脱硝工艺

 

运行天数

 

除尘

设备名称、数量

 

除尘工艺

 

运行天数

 

粉尘收集量(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