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核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巩固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成果、提升法治监管水平、完善监控管理体系、建立环境监控新机制,我厅近期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文〔2016〕3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指导意见》的学习,准确领会和把握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体制改革实质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对排污单位、社会公众自动监控有关政策的宣传,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现就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监控基站”)的建设、核查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基站建设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省现已全面开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运市场,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监控基站建设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排污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新建、更新监控基站。

    (一)下列四类排污单位须建设监控基站:列入各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其它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有下列三种情形的,排污单位应于环保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控设施更新:计量检定未通过的;比对监测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动监控设施月故障率超过10%的(单项监控因子修约前数据有效率低于90%)。

    (二)排污单位新建、更新监控基站的,要严格依据《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171)、《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1327)等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控基站的建设、更新,并向市级环保部门递交《河南省环保VPN虚拟专网接入申请表》,申请与环保部门联网,将自动监控数据接入国发平台。

    (三)排污单位要在监控基站联网后45个工作日内将监控基站验收材料、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以及委托的运维单位或运维部门信息报属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四)自动监控基站联网后,排污单位应做好国发平台有关自动监控数据的修约工作,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相关要求,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公开。

    二、严把核查关口,建立长效机制

    各市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文件明确的四类监控基站建设任务要求,定期调度辖区内有关排污单位的建设联网情况,并向社会公开,要督促辖区内排污单位认真履行环保法定义务,承担环保法律责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更新自动监控基站,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污单位逾期未建设监控基站,或逾期不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予以查处。

    各市级环保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监控基站联网申请后,应积极予以协调办理,审核排污单位递交的《河南省环保VPN虚拟专网接入申请表》后,报省环境监控中心片区主管业务科室,由信管室统一办理。

    各市级环保部门应在监控基站联网后4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严格核对各项建设情况是否符合《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171)、《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1327)等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向排污单位下达书面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可视情况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对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处理。监控基站核查通过后,上传的监控数据方为有效数据,市级环保部门应向排污单位出具正式的监控基站核查意见,并在国发平台中做好有关信息的电子备案。

    各地要结合地方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当地监控基站建设、现场核查办法,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创新,规范、高效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做好核查档案材料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明确各级职责,落实监管职能

    各市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监控基站运行进行监管;严格落实《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监控基站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实施抽查;对于排污单位不按照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不与环保部门联网、不备案、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予以查处。

    省环境监控中心将依法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各类技术规范;组织对监控基站运行维护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评估;对下级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及培训;对下级环保部门对监控设施的监管和自动监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管,对在环境监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严格予以责任追究。

2016年12月29日

主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督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