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河南省盐业 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我省盐业、碱业快速发展,企业规模、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均有所提升,国家对河流水质的考核要求逐步严格,原来的《河南省盐业氯化物排放规范》(DB41/276-2001)已经不能适应环境形势要求。为进一步控制该行业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我厅修订了《河南省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DB41/276-2011),2012年1月18日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发布, 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相关企业,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排放 执行 通知
主办:科技标准处 督办:科技标准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