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兆瓦)烟气排放情况的函
依据《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兆瓦)机组烟气除尘提标改造项目的验收意见》(鹤环限验〔2015〕2号)以及鹤壁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监HBYS-2015-011),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排放要求,在线监测信息已和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达到《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的要求,符合除尘电价补贴条件。
此说明。
2015年6月17日
主办:大气污染防治处 督办:大气污染防治处
抄送: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