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中牟工厂年产18万辆汽车技改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中牟工厂年产18万辆汽车技改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郑州市环保局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厅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设施。中涂、面漆及罩光漆喷漆室均采用文氏喷漆室,产生的有机废气与晾干室废气共用1套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经45米高排气筒排放。电泳、中涂和面漆烘干室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1套RTO热力焚烧炉净化处理后,经23米高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废气经8米高排气筒排放。
2.废水防治设施。磷化废液、磷化废水和表调废液经磷化废水处理系统(工艺:一级絮凝沉淀+一级气浮)预处理;新涂装车间、车架车间产生的脱脂、电泳、喷漆等生产废水经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工艺:一级絮凝沉淀+一级气浮)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采用SBR工艺)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砂滤、炭滤后排放。安装了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施。
3.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各种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能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建设有20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定期送有资质的危废置处单位安全处置。
4.噪声防治设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安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
三、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豫环监验字〔2014〕第106号)表明:
1. 喷漆室与晾干室工艺废气经废气净化系统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烘干室工艺废气经RTO热力焚烧炉净化处理后,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20吨/小时、10吨/小时、2吨/小时燃气锅炉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表1、表2燃气锅炉Ⅱ时段标准限值。
厂界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测定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砂滤+炭滤处理后,出水水质中pH测定值及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悬浮物、磷酸盐、总锌日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日浓度值符合郑环建函〔2011〕55号文限值要求。
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中pH测定值及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悬浮物、磷酸盐、总锌日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日浓度值符合郑环建函〔2011〕55号文限值要求。
3.东、南厂界昼、夜间厂界噪声测定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限值。
4.项目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7.92吨/年、二氧化硫为2.33吨/年。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环评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5年6月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郑州市环保局,中牟县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印发
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