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濮阳市佳化能源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溶剂油、10万吨炼油助剂项目(溶剂油分馏、炼油助剂项目)保护设施
竣工验收申请的批复
濮阳市佳化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濮阳市佳化能源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溶剂油、10万吨炼油助剂(溶剂油分馏、炼油助剂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验收监测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我厅认为,该项目分期建设,一期项目建设内容包括5万吨溶剂油、10万吨炼油助剂生产线,溶剂油加强工段尚未建设,一期项目落实了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对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废气防治设施。精馏塔塔顶不凝气经火炬燃烧;锅炉、加热炉以天然气为原料,经燃烧后直接排放。
2. 废水防治设施。全厂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采用水解酸化+A/O工艺,处理规模为15立方米/小时),处理后与冷却系统排污水、锅炉软化废水一起进入濮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 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建有封闭的危废仓库,炼油助剂反应工段固体酸废催化剂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4. 噪声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治理。
5. 风险防范措施。建设了导流槽和900立方米事故储池,全区设置了1.2米高围堰,建设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烟感报警器,编制了事故应急预案并已备案。
三、濮阳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濮环监验字第〔2015〕33 号)表明:
1.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主要产品生产负荷范围为85.4%-93.8%,满足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额定生产负荷75%以上的要求。
2. 验收监测期间,燃气锅炉、加热炉排气筒出口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要求,同时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标准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下风向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项目厂界南敏感点建昌湖村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标准要求;甲苯浓度均符合《前苏联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二甲苯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要求。
3.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中pH值测定值及COD、BOD5、氨氮、悬浮物、石油类、硫化物日均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和濮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4. 验收监测期间,南、东、西厂界昼、夜间噪声测定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厂界南敏感点建昌湖村昼、夜间声环境质量测定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
5.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计算得出,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0.185吨/年,氨氮排放总量0.012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0.048t/a,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2.22吨/年,均符合该项目环评对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5年10月2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濮阳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