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辉县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原辉县市路桥水泥有限公司)

4500吨/天熟料带低温余热发电水泥生产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辉县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辉县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4500吨/天熟料带低温余热发电水泥生产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厅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设施。窑头、窑尾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破碎、输送、配料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分别经专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粉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高效旋风除尘器达标排放。

    2.废水防治设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3.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各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返回原料、燃料或成品中使用;窑尾粉尘返回窑尾喂料系统再次入窑。

    4.噪声防治设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降噪措施。

    5.其它。企业已制定污染事故防范应急预案。水泥粉粉磨系统未建设。

    三、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豫环监验字〔2014〕第072号)表明:

    1.矿山破碎、皮带廊输送、石灰石均化堆场及输送、石灰石库顶、砂岩库顶、砂岩库底、配料输送、煤预均化堆场、生料入窑、均化库顶、熟料库顶、煤破碎及输送、熟料散装库底库侧、熟料散装皮带输送等工段废气经除尘后,粉尘最大排放浓度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熟料散装工段最大单位产品排放量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标准限值要求。煤磨废气、窑头废气经除尘后,粉尘排放浓度、单位产品排放量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标准限值要求。窑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外20米下风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测定值范围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3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公司东、西、南、北厂界昼、夜间噪声测定值范围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项目烟(粉)尘、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为185.99吨/年、89.28吨/年,均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环评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5年3月1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新乡市环保局,辉县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