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

150吨/日碱回收废水综合治理工程及6万吨/年文化纸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150吨/日碱回收废水综合治理工程及6万吨/年文化纸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厅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设施。备料工段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烟囱排放;6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与3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备用)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双碱法脱硫处理后,由60米高烟囱排放;碱回收车间碱炉产生的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80米高烟囱排放。

    2.废水防治设施。黑液进入碱回收系统焚烧处理;中段废水和生活废水经全厂综合污水处理站(工艺:预处理+水解酸化+IC厌氧+氧化沟+超效浅层气浮+催化氧化+砂滤,规模:30000立方米/天)处理后外排;洗草水经沉淀池处理,进入全厂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部分排放;纸机白水经过白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

    3.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麦草备料工段产生的麦糠、碱回收工段产生的石灰渣、白泥,锅炉房产生的锅炉炉渣、煤灰以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均综合利用。

    4.噪声防治设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降噪措施。

    5.其它。企业已制定污染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建有3240立方米事故排放贮池和2160立方米黑液应急储池。安装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豫环监验字〔2014〕第050号)表明:

    1.60吨/小时循环硫化床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60米高烟囱出口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标准限值要求。

    碱回收炉外排烟气中烟尘排放浓度、80米高烟囱出口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其它炉窑”二级标准限值及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限值。

    备料工段外排烟气中烟尘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测定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2.厂区废水总排口pH值测定范围、色度日均浓度范围和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日均浓度均符合《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表1第一时段标准限值要求;单位产品日均基准排水量符合《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表3标准限值要求;三日废水总回收率为80.9%~81.4%,满足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废水回收率≥80%)。

    纸浆车间排口可吸附有机卤素排放日均浓度范围满足《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3.北厂区西、北、东厂界和南厂区东、西、南厂界昼间及夜间噪声测定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项目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109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0.781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71.8吨/年、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82吨/年,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环评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5年3月1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