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禹州市灵威水泥熟料有限公司4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
禹州市灵威水泥熟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河南省禹州市灵威水泥熟料有限公司4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保验收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审查,我厅认为,该项目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环保措施和要求,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应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二、该项目已建成并正常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废气防治设施。破碎、输送、配料、粉磨、烧成等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窑头、窑尾高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排放。建设了SNCR脱硝装置。安装了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
2.废水防治设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3.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各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返回原料、燃料或成品中使用;窑尾粉尘返回窑尾喂料系统再次入窑。
4.噪声防治设施。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降噪措施。
5.其它。企业已制定污染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三、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豫环监验字〔2015〕第018号)表明:
1.水泥熟料生产线,回转窑窑尾废气经脱销、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外排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标准限值要求,同时也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
石灰石破碎、石灰石预均化及输送、砂岩、铁矿石破碎及输送、原料配料站、生料均化库顶、生料均化库底、熟料储存库及散装、窑尾及原料磨废气处理、窑头冷却机工段、煤磨废气经袋式除尘器除尘后,颗粒物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标准限值要求,同时也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最大测定值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3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同时也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限值要求。
2.项目西厂界、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测定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3.项目烟(粉)尘、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为183吨/年、126.5吨/年,均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该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不经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的各项配套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停运,更不得擅自拆除;生产过程中,各项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环评批复确认的相应指标。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2015年6月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许昌市环保局,禹州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印发
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已经省环保厅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1-663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