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做好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合理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污染防治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将组织申报2013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计划),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以改善区域流域性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项目。
1、重点支持拆除燃煤土小供热锅炉改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和燃煤炉灶改燃气或其它清洁能源等项目。
不支持热源厂、气源厂的建设以及用于城市主干管网的建设。
2、严重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支持城市环境敏感区域内对大气和水环境质量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的搬迁,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污染,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重污染企业污染设施搬迁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审批;(2)在市、县政府的推动下,已正式实施。不支持生产设施的建设。
3、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支持列入省政府“绿色生态工程”方案中的项目、汾河流域生态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2+10”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确定的10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规划)中的水污染治理项目。支持主要以脱氮除磷和回用为目的的污水深度处理,具备明确回用对象及用水需求的污水资源化项目;支持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支持环境效益明显,对污染减排贡献较大的人工生态湿地项目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不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的城市管网建设。
4、支持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等。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开展的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支持内容包括:纳入全省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包括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流域水质安全的点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饮用水源地标识与警告设施建设等。
(三)重点行业污染源治理项目
1、燃煤电厂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现有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除尘设施提升改造,脱硝设施建设等项目。
不支持新建机组的脱硫、脱硝项目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已列入淘汰范围机组的污染治理项目。
2、焦化行业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项目,以及焦炉烟气治理项目。支持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对焦化行业实施分类处置决定》中予以保留的大型焦化企业;(2)焦炉已建成投入运行2年以上。
不支持未经审批,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焦炉治理项目和焦炉洗脱苯、脱萘等化产品回收设施的建设等。
3、冶金、建材等行业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烧结机脱硝示范工程,有色金属行业硫酸尾气治理工程、冶金建材行业工业炉窑脱硫改造和无组织尘源控制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化工、冶金、建材、耐火等企业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的,采用煤层气、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进行燃煤改燃气等改变燃料结构和燃煤方式的改造项目和烟气治理等项目。
不支持属于关停淘汰范围的小炼铁、小电石、小铁合金、小耐火、小冶炼等的污染治理项目。
4、化工、造纸、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治理项目。支持化工、造纸、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医药企业的废水深度处理和零排放等项目。优先支持大型尿素、乙炔化工、焦油深加工等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和对区域、流域环境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以减少有毒、有害等危险污染物排放为目的的治理项目。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专项资金支持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以固液分离、综合治理、粪污处理利用等工程措施为主,提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水COD去除率和粪便资源化率,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的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应达到规模化要求,即:以存栏数计,生猪养殖数量3000头以上,鸡养殖数量100000只以上,牛养殖数量200头以上,羊养殖数量9000只以上。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已达到规模化标准的批复文件。
2、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单元为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置等。已列入2011-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的村庄不再申报。
(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和我省鼓励发展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具有科技示范意义,对区域、行业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等。
不支持纯科研项目、不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项目。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两种方式。
1、以奖促治方式支持以下项目:
(1)项目前期工作较好,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污染防治项目;或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形成一定的实物量。
(2)已纳入当地环保规划或地方政府支持重点的污染防治项目。
优先支持政府或企业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政府已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已落实了地方自筹资金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2、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以下项目:
(1) 2011年底后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
(2)项目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省财政、环保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对项目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当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结构合理,有资金来源并已基本落实,项目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3、项目承担单位(如是排污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4、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5、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能同时申请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
近两年已获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前年度获得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未完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项目公示
为确保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确定的公正、公平,建立项目公示制度。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拟补助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再下达补助资金。
五、项目申报数量
项目申报要突出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污染防治及环境质量改善的绩效,同时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计划)紧密结合,突出重点,认真筛选确定优先推荐的项目。
各市在以上支持重点范围内选择申报项目,涉及黄河流域的太原、晋城、吕梁、临汾、运城市申报总数不得超过6个,涉及海河流域的大同、阳泉、长治、朔州、忻州、晋中市申报总数不得超过4个。超限额申报将取消该地区本年度申报资格。
涉及海河流域的6市水污染防治项目从“三河三湖”专项资金中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具体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原则。中央、省、市级单位通过所在市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县级单位应通过所在县(区、市)财政、环保部门逐级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扩权强县项目资料可直接申报,但申报项目需占所在市项目申报数量,并在该市申报项目中排序,否则不予认可。
(二)材料要求:各市、各扩权强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申报材料,将正式文件、纸质材料、电子版(文字部分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分别报送省财政厅一份、省环保厅三份。所报项目材料要按时一次性申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不受理零散申报和逾期申报的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市级财政、环保局或各扩权强县试点县财政、环保局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山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表1)。附件为各个项目的申报基本信息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项目证明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批复复印件;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筹资金证明、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形成实物量的资料证明(仅申请以奖促治项目需要该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形成实物量的资料证明包括列入当地环保规划、计划的相关文件及地方政府资金拨付文件、上年度财务决算、结账单、招投标合同、工程建设实地图片等能说明该工程已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量的资料。
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已完工工程图片。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还应提供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各市、各扩权强县试点县环保、财政部门联合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2013年申报项目材料及2010年以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往年项目实施情况将作为2013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张默兰 山西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二处,联系电话:0351-4088064
孙炜 山西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联系电话:0351-637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