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汛期和退水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9]5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就进一步做好汛期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汛期和退水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从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汛期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二、结合本辖区水环境状况实际,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水环境隐患排查行动,重点是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隐患和化学品、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等高危行业的隐患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和防范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水源地污染,防范重大水污染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
三、强化水环境监管。加强汛期饮用水水源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督检查,严密监控高危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生产及排污动态,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强化现有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造纸、化肥、化工、焦化、制药、印染、洗煤、冶炼、采沙等重点排污企业要运用综合监管手段,实施全方位的定点监督、适时监视;对已实现全面达标的工业企业要加大现场巡查、检查力度,确保其稳定达标排放,并下达实施污水深度处理和“零”排放工程建设的限期治理决定,进一步实现污染减排。
四、强化辖区内涉水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定点监督、在线监控。对擅自停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并限期整改、限产限排;对偷排漏排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工业污染源,各市要下达关停决定,实施停产治理或予以关停。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已建成的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处理场和农业生产、生活面源及大中型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六、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密饮用水源地、主要河流断面和重点企业污水排放口的水质监测频次,加强水质变化分析,发现异常情况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发生污染事故的要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七、建立完善应急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并对汛期水环境污染事故实行每日“零”报告。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9年7月10日前书面上报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