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发[2010]277号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环办[2010]25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考核管理,现在全省范围推广使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纳入国家要求重点监控的521家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其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按照晋环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分级监管规定,对通过全省数据有效性会审的企业,由省、市两级责任环保部门根据监管企业范围(省厅负责305家国控企业,其余216家由市环保局负责),分别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报送内容》(见附件),省厅将其汇总后,统一制作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并编号,之后交由各市环保局向各相关企业发放。
接本通知后,请将该项工作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认真组织,抓紧实施,确保8月底前完成第一批合格标志发放工作。
附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报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