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环发[2009]49号
各市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确保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