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得力措施,运用法纪手段,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法、足额、按时征收排污费,从源头预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辖区内排污收费工作进行一次全方位清理整顿,对违反国家排污收费政策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市要在9月15日前完成下列任务。
1、督促企业履行排污申报义务。未履行排污申报登记义务的企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依法严肃处理。
2、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开展排污费收费工作稽查,对排污费征收文书不规范、不齐全的,立即补充完善,要求所有的排污费征收文书,都要注明经手人、审核责任人等,做到各负其责。
3、严格排污费征收公告制度。征收排污费未进行公告的,立即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排污费征收档案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排污收费台帐,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排污收费单位档案。
三、强力追征排污。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于9月底之前完成应征未征、少征和漏征排污费的追征。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立即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对逾期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因企业关停、倒闭,造成欠征、无法收回的,各市要摸清底数,于9月15日前将具体情况报告省环保厅(文后另附图表)。
四、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力度。各市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管辖区域排污收费工作的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排污费征收环节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依法征收、合理征收、应收尽收,对于下级环保部门不能收回的,上级环保部门可直接予以征收。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清理违反国家排污收费政策的过渡帐户问题,坚决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费体制,确保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直接缴入国库。逾期未取消的,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六、坚持“收支两条线”,解决“以费养人”的问题。严格执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制度,坚决杜绝排污费用于人员经费等非污染治理项目开支。要积极向同级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协调,将环境监察人员列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由财政保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彻底解决“以费养人”问题。
各市的整改落实情况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于10月中旬开始对各市整改情况进行稽查,对整改工作不力、工作开展迟缓、问题突出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